证物是指 用作证据或证明的东西,包括各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标记、符号或物品。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证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物证:
指以其外形、重量、损害程度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例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视听资料:
指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
电子数据:
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证据的数据,例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鉴定意见:
指由专家出具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意见,例如法医鉴定、财务审计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司法人员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作的详细记录。
这些证物在取保候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能够为案件的深入调查和公正审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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