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民不同意征地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发表意见和听证会
农民有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发表不同意见。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直接参与决策过程。
协调请求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请求。
政府裁决
如果协调未能达成一致,农民可以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可依法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途径
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自己的诉求。
其他注意事项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要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措施,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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