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函中称呼个人时,应当使用个人的全名,并在姓名后加上“先生”或“女士”等尊称,以体现对个人的尊重。例如,如果律师函是发给名为“张三”的个人,应当写为“张三先生”或“张三女士”。
对于男性个人,可以使用“张先生”。
对于女性个人,可以使用“张女士”。
如果对方有特定的职称或职位,比如“教授”,可以称呼为“张教授”。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者,可以使用“张总”。
请确保在律师函中准确无误地使用受送对象的姓名和尊称,以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和展现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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