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是否构成《民法典》第279条所指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业主身份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业主,即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居住或使用物业的人。
权利侵害
业主的合法权利,如共有权、区分专有权等,必须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
因果关系
损害与“住改商”业主的行为之间需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
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通常被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
若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有利害关系,需证明其房屋价值或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一致同意的要求
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时,必须得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公共区域和共有部分
涉及共有部分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全体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详细阐述。
以上各点综合了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案例,为判断是否构成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了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因此在实际判断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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