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应遵守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
规定合同订立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旨在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法规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租房过程中,应确保房屋权属清晰,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以保障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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