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的;
生育第三个(不含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此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还包括: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财物的;
遗弃婴儿,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的;
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建议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免面临法律责任和社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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