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病假时,工资扣除应遵循以下规定:
1. 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以及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在病假2个月以内应全额计发。
3.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4. 病假超过6个月,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5. 若工作年限满十年,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6.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或者是按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规定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根据教师的具体情况以及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病假工资的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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