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行政复议的程序如下:
申请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审理
审理准备: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保持不变。
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但需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决定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
申请人应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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