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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