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在《劳动法》中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保护:
工作时间安排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强度与禁忌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劳动合同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与福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进行单方调岗和降低其工资。
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具体哺乳假时间根据生育情况而定,例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哺乳假为6个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婴儿的喂养需求,确保女性在生育后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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