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房款时的记账方法如下:
1. 当收到客户的首付款或部分房款时,会计分录为:
```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房款
```
2. 当收到客户全部房款,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房屋交付)时,会计分录为:
```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
3. 如果在收到房款时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开具发票,则会计分录为:
```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
4. 当预收房款转为正式房款时,会计分录为:
```
借:其他应付款——(购房者姓名)
贷:预收账款
```
5. 在增值税方面,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应根据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预收房款时不构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需预缴增值税;如果开具发票,则达到纳税义务时间,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请注意,以上会计分录和税务处理应遵循最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如有变动,请及时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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