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证明被强迫辞职,劳动者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录音录像 :在辞职过程中,如果有录音或录像记录,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显示劳动者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辞职的。聊天记录:
包括微信、QQ、邮件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关于辞职和离职条件的讨论,可以显示劳动者并非自愿辞职。
证人证言:
如果有同事或其他人能够证明劳动者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辞职,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绩效考评:
保存以前的绩效考评记录和一些量化的指标,这些可以显示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并不差,从而支持被迫辞职的说法。
当事人陈述:
劳动者本人关于被迫辞职的详细陈述,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应当真实、客观。
短信和电子邮件:
这些书面沟通记录可以显示劳动者在辞职前曾尝试与公司沟通,但未能解决问题。
其他证据:
任何能够证明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证据,如调岗不同意的书面回复、资金流水证明、离职证明书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证明被迫辞职时,应尽量收集上述证据,以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
建议
劳动者在准备证据时,应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尽量多收集相关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劳动者应先尝试与公司进行沟通,留存好所有沟通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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