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协议分割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财产分割的具体办法。
判决分割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财产分割。
财产性质
婚前个人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均等分割。
特殊情况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判决过错方不分或少分。
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个人财产。
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
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房产,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拆迁房分配
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存在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
如果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在2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其他
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退还。
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同意合伙人退货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是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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