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的对象主要是 卖淫、嫖娼人员,具体情形包括:卖淫、嫖娼行为: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引诱、强迫、容留、介绍、组织卖淫:虽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未明确列出这些行为,但地方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