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5年第5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会公报指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四条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列明了清单。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把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从总体要求上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从具体内容上看,根据相关规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等共计23项具体内容。从责任划分上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两个层次,一方面,党委(党组)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负集体责任;另一方面,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负相应个人责任,其中,党委(党组)书记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认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或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认定构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客观行为方面,存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或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这既包括“应为而不为”的不作为,也包括履职不当的乱作为。通常具有以下客观表现: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相关工作;未制定责任清单和年度任务安排;未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未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未及时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对管辖范围内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明知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却视而不见、纵容默许,甚至插手干预有关案件、“带病提拔”有关干部;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等等。
二是危害后果方面,给党组织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造成了政治上的危害后果。通常具体表现为: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本地区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问题,组织涣散、风气败坏,政治生态恶化,引起群众普遍不满或舆论广泛关注,被有关部门批评、通报,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构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在案证据应当足以证实其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如尚未产生相应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的,则不应认定构成该问题。
三是因果关系方面,客观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查明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应当结合行为人的管辖领域和职责要求,进一步研判客观行为能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产生相应危害后果,避免进行客观归责。比如,对于辖区内多名党员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拟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时,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是否主要发生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因其监督管理不力、纵容默许、插手干预等行为,导致辖区内党员干部肆无忌惮,违纪违法问题愈演愈烈,最终造成了政治上的危害后果,等等。
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定性处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对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的定性处理,存在不同规定。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新增了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行为的处分条款。2018年修订《条例》时将该条款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并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修改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凸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2023年修订《条例》时,沿用了2018年《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的行为,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按照失职渎职行为定性处理;对于发生在2016年至2018年10月1日之间的行为,应当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对于发生或延续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应当适用2018年《条例》第六十七条或2023年《条例》第七十四条,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并给予相应处分。
准确把握与其他违纪行为的区分。一是与《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的区分。虽然两者均存在履职不力等客观行为,但从违纪主体上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违纪主体系承担相关职责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而工作失职的违纪主体系承担工作职责的党员干部;从危害后果上看,前者主要导致了政治上的危害后果,而后者主要导致了工作层面、经济层面的危害后果,如给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二是与《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的区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系复合型行为,往往由多项不正确履职的行为构成,共同造成了危害后果,其中可能存在干预插手有关案件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仅存在干预插手案件这一单独行为且未造成政治上的危害后果,则应当按照违反工作纪律予以处理,避免拔高认定。(胥其江)
相关文章:
王美君:以工匠精神守护绿水青山的生态卫士03-12
最新!孔福安任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03-12
大反转!相亲视频竟然是假的!确认系摆拍03-12
市总工会开展“双报到”暨“义务植树 党员先锋”主题党日活动03-11
“植此青绿护黄河 绿满齐鲁助双碳” 和泰人寿举办2025年植树活动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