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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作报告解读: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的不适用免责事由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08 20:00:00    

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同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5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下称“《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解读《报告》,并详细回应知假买假、高空抛物、文明养犬等多个社会热点民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知假买假方面,陈宜芳介绍,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配发4个典型案例,既强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规制恶意高额索赔、惩治违法索赔,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解释》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对于“知假买假”行为,《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也是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则明确不应适用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安全标准,如果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是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小作坊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头顶上的安全”方面,陈宜芳表示,高空抛物坠物会致人伤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数据显示,空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砸破人头骨,如果从25楼抛下,足以致人死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专门就民法典中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能查明实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在此,提醒广大业主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随意抛掷物品,及时清理阳台、窗台杂物,防止坠落;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安装防护设施,及时处置风险。

此外,陈宜芳还在会上回应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文明养犬问题。她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吸收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合理规则,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的不适用免责事由,倡导养宠尽责、养宠负责。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规饲养,如藏獒咬伤他人,即使是受害人故意逗弄激怒藏獒,饲养人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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