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对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所为给付在主观上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关系。
当事人履行义务有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义务已届履行期: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方必须已经履行了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后履行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已申请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涉及重大诉讼且面临重大败诉风险、从事该行为或业务必需的资质被吊销等。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对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
及时通知对方:
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有机会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以确保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先履行方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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