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规定”通常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了已有的法律规定之外,还可以由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或补充。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另行规定”的场合:
宗教学校教育:
根据文档,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且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公司股东会决议:
在《公司法》中,有些事项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例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不开会而直接作出决定的事项、决议生效所需的人数或表决权数、以及决议生效所需的表决比例等。
公司章程的特定条款:
例如,《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条款包括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这些条款涉及股东会通知时间、表决形式、股权转让、股份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等方面。
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
根据文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其他特定情形: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允许另行规定,例如在特定文件材料的查阅或复制、股东的不正当目的等方面。
综上所述,“另行规定”通常是为了适应特定情况或提供更详细的操作指南,由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或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参照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来确定哪些事项可以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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