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从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恶意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实际上并无订立合同的诚意,进行恶意磋商。
隐瞒重要事实: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违反诚信义务: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阶段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当一方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过失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补偿,旨在保护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合理期待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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