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 看守所羁押。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异地执行拘留的,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普通情况拘留后,3日内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收到申请后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不逮捕就放出来。特殊情况,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天,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7天,加上检察院7天决定是否逮捕,共14天。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和 《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而监狱是对已判决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场所。因此,刑事拘留后通常送往看守所,而非监狱。
综上所述,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且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情况下,必须在抓获地看守所临时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待押解回管辖地后,再送当地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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