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青年报】;
据新疆法治报消息,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12月,伊宁市检察院依法对依某某篡改他人专升本志愿一案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依某某与被害人买某某为同窗好友,二人同时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依某某因考试成绩不理想,想让好友买某某将来陪自己一起复习考研,遂利用之前帮助买某某查看报名信息时获取的账号密码,擅自登录教育考试系统,将买某某填报的六个志愿全部删除,后为买某某填报了历年录取分数线远超买某某分数的高校,导致本可被录取的买某某最终落榜。
案发后,买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伊宁市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立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围绕电子数据固定、主观故意认定等关键问题提出侦查意见,督促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依某某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依某某为一己私念篡改他人报考志愿,导致买某某专升本考试落榜,失去被理想院校录取的机会,不仅破坏了招录工作的正常秩序,同时剥夺了买某某受教育权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改变买某某一生的职业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庭审中,依某某痛哭流涕,多次向买某某忏悔,并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向买某某进行经济补偿。2025年3月17日,伊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延伸阅读
此前,针对篡改他人报考志愿的行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卢民瑶律师分析,从法律层面来看,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考生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窃取他人填报志愿系统的账号密码,并致使他人未被意向院校录取的这一行为,属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况,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志愿填报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青年报(整理:陈茜)综合:新疆法治报、杭州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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