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是指那些不具有独立意义,但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它们通常是基于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从给付义务示例:
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些单证和资料可能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开具发票
在某些合同中,开具发票被视为一种从给付义务。例如,在“先票后款”的约定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先开具发票,然后才支付款项。
保密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协助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负有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保管义务
承揽人需要保管材料及工作成果。
及时通知义务
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有关承揽工作的进展情况。
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必须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并在部分交付时相应支付报酬。
这些从给付义务的目的是确保主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它们通常不是合同类型的决定因素,而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而存在的。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从给付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以减少纠纷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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