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听证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听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环保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方式:
依职权听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时,应当主动举行听证。
依申请听证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如果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通知与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说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公开举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否当庭作出决定则视听证情况及结果而定。
当事人参与:当事人有权申请参加听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行政机关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费用。
通过环保听证,行政机关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从而作出更加合理和公正的行政决定,同时也能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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