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股东,也称为实际出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之相对的是显名股东,即那些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但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形股东的存在通常基于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隐名协议,这种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通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民法上具有法律效力。尽管隐形股东的名字不出现在公开的股东名单上,但他们依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或法律安排,仍然有权获取公司运营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其投资的安全与回报。
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性要件,包括:
1.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及投资风险承担。
2. 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涉及隐名股东的法律纠纷中,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产生争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通常认定该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隐形股东是指那些虽然未在公司公开文件中显现其名字,但实际上是公司出资人并享有相应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他们通过隐名协议与显名股东建立投资关系,并依据该协议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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