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 五十万元以上。
在认定诈骗金额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的财物价值。
以欺诈手段获取的服务的市场价值。
多次诈骗行为的累计金额,排除未遂且情节轻微的部分。
诈骗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例如额外支付的费用。
诈骗行为未得逞的部分不计入诈骗金额。
诈骗行为中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者可折抵本金外,其余计入诈骗总额。
诈骗行为中支出的广告费、中介费等不可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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