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上缴财政
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
财政专户管理
土地出让金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使用范围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和相关费用。
支农支出,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预算安排
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地方政府不得用于当期收入安排使用。
透明度和监管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要增加透明度,防止地方政府“坐支”。
支持农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返还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可能会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拆迁或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公共配套设施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同时支持城市和农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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