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也称为伤情鉴定,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评估被鉴定人达到的伤情等级。伤情等级主要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其具体的判定标准。以下是鉴定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鉴定标准
重伤使人:
导致肢体残废、毁容、丧失听觉、丧失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
导致身体或容貌损害、失去听觉、失去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影响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导致身体局部轻微损害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不足以构成轻伤或重伤。
鉴定流程
发生伤害案件后,当事人需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出鉴定需求。
公安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后,伤者需亲自前往当地法医门诊,凭委托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
法医受理委托后进行鉴定,并在检查确诊完毕后出具鉴定文书。一般损伤在三天内出具,特殊或复杂损伤在七天内出具,特别损伤则视观察愈后情况延长。
注意事项
伤情鉴定应以法医检查为准,被鉴定人就诊时的病历记录不能替代法医检查。
伤者应妥善保存所有相关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如X光、CT报告等,以便在鉴定过程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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