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的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程序,当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给纳税人时,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以下是公告送达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条件
当直接或者委托送达无法实现时,税务机关可以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的情况下,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板、微信公众号等公共渠道发布税务文书公告。
公告内容
公告应包含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告的税务文书名称、文号、送达对象、公告日期等信息。
领取要求
公告送达的纳税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文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别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的税务文书,如《阻止出境决定书》,公告送达的期限可能为30日。
公告送达是一种最后的送达手段,旨在确保税务文书在法律上被正式送达,保障税务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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