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的分割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具体处理时可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有所差别。
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
在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保障女方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无论其是主动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后果。
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区分:
婚前个人财产及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参与分割。
协商一致原则:
夫妻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补偿原则:
对于在婚姻期间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请求补偿。
禁止隐匿、转移财产:
一方如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时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特殊情况下的分割:
例如,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分割。
知识产权收益分割:
一方的知识产权在婚姻期间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时也应考虑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以上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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