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上户口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通常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并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要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审查和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次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通常是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具体步骤包括:
填写入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及盖章、收养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通过后,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被收养人的原户口。如果被收养人未落常住户口,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通过以上步骤,收养人可以完成收养孩子的户口登记手续,使被收养人合法获得户口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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