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的鉴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承包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承包方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工程量属实,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定规程
参考《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如果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资料或经释明后拒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可以终结鉴定,并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鉴定资料提供
明确哪一方控制或持有需要鉴定的工程量资料,并确认其是否有义务提供这些资料。
如果一方确实掌握关键资料却拒不提供,那么责任应由该方承担。
通知和释明
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资料,并释明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
证据保全
如果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对现有的、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以确保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终结鉴定或推定事实
如果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程序,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运用其他证据
在对方拒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尝试运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量或相关事实。
鉴定单位
一般情况下,鉴定工程量和造价是委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其他类似工程的造价
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并参照这些证据确定工程造价。
以上步骤和原则为工程量的鉴定提供了基本框架,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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