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若年假未休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补偿金额计算
员工日工资收入按照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未休年假天数的补偿为日工资收入的300%,这包括正常工资(100%)和额外补偿(200%)。
具体例子
假设员工日工资为500元,未休年假天数为1天,则用人单位应支付1500元(500元 * 300%)作为补偿。
特殊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休假但员工拒绝,则只需支付正常工资,无需额外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安排员工休完年假,需支付额外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折算方法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维权建议
在离职前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明确未休年假天数和补偿方式。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补偿,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请确保保留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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