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消除其失信记录:
履行义务
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失信名单。
和解协议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法院决定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自动解除
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期满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会被撤销失信信息。
特殊情况
如果失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名单可以延长1-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法院也会删除失信信息。
以上信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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