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名称应根据证据的内容进行书写。在我国,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合同、信件、票据等。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遗留物、赃物、指纹等。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照片、电影胶片、计算机存储数据等形式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声音、影像、图片等。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
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
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在书写证据名称时,应当准确描述证据的类型和内容,以便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理解。例如,一份工资支付凭证的证据名称可以写为“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此外,在提交证据时,人民法院会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类型,选择恰当的证据名称,并确保名称准确、清晰,以便于法院审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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