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集团公司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
核心企业(母公司)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法人身份证、监事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书、注册地址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等。
填写登记注册申请书,并提交给登记主管部门。
审查
登记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核准
登记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核准登记,并通知核心企业。
发照
对于核准的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会发放企业集团登记证,并通知负责人领取,同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公告,公告中会载明企业集团名称、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名称等信息,企业集团自开业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通常包括:
母公司(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需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母公司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但注册资金需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所有集团成员单位均需具有法人资格。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因地区、时间以及具体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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