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公告
征收土地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
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意见。
争议处理
如有补偿标准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补偿费用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情况支付,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安置单位或个人。
内部分配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补偿费后,应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具体分配方案,并平均分配给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监督与公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支付方式
可以通过记名银行卡或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以上流程确保征地补偿款的透明、公正发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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