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香烟的没收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无证销售香烟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可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抗拒监督检查,或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可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私自屯烟
私自屯烟若为非法经营,可能会被警告、没收非法经营的卷烟,并处以罚款。
烟草局没收
烟草局有权没收来源不明或数量巨大的香烟,并可能对个人处以罚款。
其他部门没收
路政部门等其他执法部门在查获私运香烟时,也有权予以没收。
没收的香烟通常会上交给国家,归国家所有。没收的具体操作过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总体而言,上述规定为没收香烟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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