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具体如下:
基本原则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除非是类别股股东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特殊安排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同的表决权行使方式,例如不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度允许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每位股东拥有的票数是其持股数与应选人数的乘积。
决议通过
一般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规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这些规定确保了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利,同时也为公司提供了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治理需求和股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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