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令禁止
猎捕、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
但总有人顶风作案
捕获3只野生动物还没高兴多久
就被逮个正着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谭某在未经批准、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在全南某山场放置了20余个猎捕工具。次日查看时,谭某发现捕猎工具捕捉到了3只野生动物,分别为疑似1只野生白鹇和2只野生獾。
谭某准备将猎物带回家,不料途中遇见交警执勤盘查车辆,谭某积极配合,上交野生动物并主动交代非法狩猎事实。其中,1只疑似白鹇的野生动物已死亡,2只疑似獾的野生动物移送至县林业局处理,已放生回山林。
经鉴定,谭某捕猎的一只猎获物为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每只5000元;两只猎获物为鼬獾,是哺乳纲食肉目鼬科鼬獾属动物,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两只整体价值为1600元。
2024年11月,县林业局与谭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谭某依法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捕猎夹进行捕猎,该行为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财富
在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生态系统稳定等方面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共同守护珍贵的野生动物
综合全南法院
来源: 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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