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军人是指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志愿兵和部分干部在服役期满或战争结束后,根据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并退出现役回参军地区参加工作或生产的一类军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复员军人:
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通常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转业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
在乡复原军人:
这类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具体定义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差异而略有不同。
综上所述,复原军人主要是指因服役期满或战争结束而解除军职,并回参军地区参加工作或生产的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部分转业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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