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物品索赔的案由是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238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在提起诉讼时,案由应明确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可以引用《民法典》第238条作为法律依据。此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间接的物质损失,如现有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
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需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来确定管辖法院。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在提起诉讼前,仔细整理相关证据,明确损失范围,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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