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计算起始时间
延长羁押期限是从期限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例如,如果之前的最后羁押结束日期是10月22日,延期后的起始日期应为10月23日。
连续计算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延长的期限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
这意味着延长的羁押期限应从原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连续计算至批准延长的截止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综上所述,延长羁押期限的计算是从原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连续计算至批准延长的截止日期,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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