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符合法律目的: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不得违背法律赋予权力的初衷。
合理动机:
行政行为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出于不正当的目的。
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的因素,确保行为有充分、合理的根据,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平衡性:
在选择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情理性: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
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应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确保公平对待所有相关方。
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避免专断: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不能专断,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和合理的判断。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丰富内涵,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做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决策,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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