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贪污贿赂:
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滥用职权:
指公职人员超出法定权限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害。
玩忽职守:
公职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害。
权力寻租: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益输送: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利益非法转移给个人或特定群体。
徇私舞弊: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私人利益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浪费国家资财:
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家财产的浪费或损失。
其他职务违法:
包括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并在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查处职务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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