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原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精神,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通常会对其不予采信,并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来说,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原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例如,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微信转账的5000元是其他经济往来的款项,则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
被告:
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以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并提出反诉。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其否认、反驳或反诉的主张。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诉讼人:
无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在诉讼中均需对其主张与反驳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需要对其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通常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从而促进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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