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
票据支付地法院: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上没有载明付款地,则汇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对于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也是付款地;对于支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是付款地。
被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则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以选择票据支付地或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持票人可以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被告和管辖法院。
建议在起诉前,持票人确认票据的追索期是否已过,并根据票据类型核实具体的时效起算点,以确保诉讼请求没有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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