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作案,在法律上专指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它是一种共同犯罪形式,与犯罪集团不同,结伙作案通常没有固定的组织、人数和财力,也不具备完整的系统组织分工。一般而言,结伙作案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后者则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认定结伙作案的条件通常包括:
人数要求:
必须二人以上参与作案。
主观方面:
参与者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
参与者必须共同实施同种违法行为。
组织性:
虽然结伙作案不一定有严密的组织,但通常存在一定的纠集过程,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并没有“结伙作案”这一独立罪名,只有“共同犯罪”这一概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结伙作案通常按照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结伙作案”未作出明确界定,有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形式对其作出明确界定,明确“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和策划过程、所涉案件事实复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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