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诉讼期限的设立可以确保社会关系的确定化,避免因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地位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如果权利人对自身利益漠不关心,长期不加以照料,可以推定其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必要再强行保护其利益,他人也更无需承担关心、照料其利益的责任。
提高权利使用效率和经济资源利用率
通过设定诉讼期限,可以促使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从而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经济资源的利用率。这有助于避免因拖延诉讼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期限的设立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包括司法机关的时间、精力和全社会的关注度。如果权利人可以及时行使权利,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公正
诉讼时效期的设定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公正。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面临权利失效的风险。这有助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防止冤假错案
诉讼时效期的设立还可以防止因时间久远导致的证据缺失和记忆模糊,从而降低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及时行使权利有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和判断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诉讼期的设立是为了在尊重权利人自主决定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提高法律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并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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