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又撤诉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经过深入调查与取证后确认并未存在任何犯罪行为。例如,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或者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了法定时效范围。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案件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特赦令而免除了应判处的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特赦令被免除刑罚,案件也将被撤销。
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案件将终止,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其他不应予以刑事追究责的情形。例如,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也不够充足。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可能会要求撤诉。
双方达成和解或其他形式的协议。在诉讼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原告可能会选择撤诉。
诉讼策略调整。起诉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辩护策略或证据超出预期,从而选择撤诉以重新评估案件并制定更有效的诉讼策略。
成本考量。起诉方可能认为继续诉讼的成本过高,超过预期收益,因此选择撤诉以避免进一步消耗资源。
其他原因。例如,原告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其他外部因素决定撤诉。
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撤诉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情况,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仍有权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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