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流程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规定,劳动者有权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职工在企业中享有民主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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